当前位置: 首页 / 政务公开 / 政策法规

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

发布时间:2009-08-06
字体:
访问量:
来源:
分享到:

        涉及西部和我省的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:一是关于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,二是关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,三是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在四川省内施行的优惠政策。
   一、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
   (一)税收优惠政策
  1、主要优惠政策条款
  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三项,都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。详见表1。

表1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


企业所得税

条件

西部

中东部

税率

鼓励类项目
(目录详见第二部分)

2001-2010年
15%

33%

减免税

新办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邮政、广播电视项目

两免税,三减半(外企经营期需在10年以上)

省级政策权限

民族自治地方,经省人民政府批准

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;
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

可减免
地方所得税

  2、与中东部地区的比较
  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(目录详见第二部分)和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邮政、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,其所得税税负较之中部、东部轻50%以上。
  (二)土地优惠政策
  1、主要优惠政策条款
  一是依法出让国有荒山、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、种草等生态建设的,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,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;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,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、出租、抵押;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,可以申请续期。
二是建设项目用地,如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,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。
  2、与中东部的比较
  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,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。
  (三)矿产资源优惠政策
  1、主要优惠政策条款
  一是符合条件的勘查、开采者,可以减免探矿权使用费、采矿权使用费:第一年免缴,第二至第三年减缴50%,第四至第七年减缴25%(开采矿山的,闭坑当年可以免缴)。
  二是探矿后依法开采的,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,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。
  三是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,享受免缴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1年,减半缴纳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。外商从事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,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。
  2、与中东部的比较
  以上优惠也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,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。
  (四)放宽利用外资的条件
  1、主要优惠政策条款
  一是将外商投资银行、商业零售企业的试点,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(直辖市、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)。对外资在西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、设立保险机构、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予以一定优惠。
  二是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,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;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。
三是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,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,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%,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%。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鼓励类项目(详见第二部分),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。
  2、与中东部的比较
  中东部地区已有外商投资银行业、零售业等的试点,允许在西部地区进行相应的试点是加快西部地区开放步伐,对中东部地区的跟进。
 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,经营年限放宽至40年,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;注册资本放宽至3000万元,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。


责任编辑:
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